物业企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
日期:2008-12-04
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用。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结构(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和基础等)、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楼内存车库等;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公用天线、供电干线、共用照明、暖气干线、消防设施、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室外停车场、游泳池、各类球场等。
简单来说,专项维修资金就像物业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养老保险”,一旦在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上述部位或设施设备发生问题,就应该动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进行养护、维修、更新或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