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公布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日期:2007-09-04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布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确定了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实施办法从今年9月1日开始执行。
内蒙古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分别为:大城市1.5元~30元,中等城市1.2元~24元,小城市0.9元~18元,旗(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12元。
市、旗县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地区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区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适用税额标准,报自治区政府批准。
记者了解到,2006年内蒙古城镇土地使用税收入为8.37亿元,仅占全区地方税收入的3.59%.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实施后,全区每年将增加土地使用税收入6亿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