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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今起执行车船税新规 日期:2007-07-20
从今天起,我区车主就要按照最新调整的车船税率补缴车船税。以普通私家轿车(小型客车)为例子,须补缴120元税费。 昨日,自治区地税局正式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实施办法》,据此要求,已按原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缴纳了2007年度税款的纳税人,应按新旧税额标准的差额补缴车船税。 首府车主可前往地税部门报税大厅或者车管所代征窗口补税,疆内其它地州缴纳车船税的单位,可向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车船税;缴纳车船税的个人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地税部门申报缴纳车船税。跨地、州、市(县)使用的车船,则应在车船登记地缴纳。 自治区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在每年3月底之前缴清当年税款。车船税新规实施后,纳税人可在今年补缴,也可以在明年缴纳车船税时一并补缴。对补缴税未,不加收滞纳金。 该负责人说,此次被新纳入车船税征收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机动车辆,其2007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应当在今年12月31日前申报缴纳。/ 自治区地税局明确,在自治区政府对全区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没有作出具体减税、免税规定之前,上述车船暂不征车船税。此外,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电动自行车作为非机动车管理,也属于车船税的免税范围。 根据国税总局要求,从7月1日起,保险机构可代收代缴车船税,但因目前自治区地税局正会同自治区保监机构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这一政策在我区将暂缓执行。
我区新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
税目 |
子税目 |
计税单位 |
年税额(元) |
载客汽车 |
大型客车 |
每辆 |
480 |
中型客车 |
每辆 |
420 |
小型客车 |
每辆 |
360 |
微型客车 |
每辆 |
240 |
载货汽车 |
半挂牵引车、挂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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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专项作业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 |
按自重每吨 |
60 |
摩托车 |
每辆 |
60 |
我区原车船税征收标准为:载客汽车20座以下(含20座)每辆每年240元;20座以上,每年每辆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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